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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 2022-11-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无法到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入校学习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和教务科研处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校医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按当年新生标准缴纳学费;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退役后两年内持退伍证等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按所在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初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注册后,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专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准,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培养方案按照标准学制编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加3年(含休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实验实训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以百分制录入成绩,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录入成绩,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每学期初应及时查询上学期的各门成绩,若对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四周内向开课系(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考核资格审查。教师在学期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擅自参加者成绩无效。1.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由旁听的;2.无故缺课(含未办理自修手续)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的;3.缺交1/2及以上作业或缺做实验实训项目的。

第十二条具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当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成绩登记表中以“缺考”标记。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成绩登记表中以“作弊”标记,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体育课程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由教师依据学生考勤、课堂表现、课内技术与素质测试以及课外锻炼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进行综合评定。对长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基础教学部和教务科研处审批后,由基础教学部为其制定适当的体育锻炼方案,并进行相应的考核,以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每门课程的正常考核、补考、重修等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中。因正考成绩不及格而参加学期补考的课程,若补考成绩合格,则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表,若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表;因缓考而参加学期补考的课程,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表;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1.百分制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100分绩点为5.0;2.五级制中“不及格”折合绩点为0,“及格”折合绩点为1.0,“中等”折合绩点为2.0,“良好”折合绩点为3.0,“优秀”折合绩点为4.0。3.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4.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5.记载成绩的课程全部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转专业、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缓考、免修与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于该课程考核开始前填写并提交《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考核结束后不再接收该课程的缓考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

1.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但政治理论课、实验实训课、艺术类技能课、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不得免修;

2.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申请免修军训课程;

3.转专业或转学者,对于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同或相关课程。

以上情况均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系部和教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条已按要求修读相关理论课程但正考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高于(含)30分者,或课程期末考核时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参加第二学期的期初补考。无故缺考、考试作弊、综合成绩低于30分,或实践课程不合格,或经学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体育项目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重修方式:1.某课程学习难度较大且重修人数较多时,开设重修班;2.在课程的相应学期插班听课; 3.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无法随堂听课的学生,在办理自修手续后,可在教师指导下自学。

第二十二条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课程重修,重修结束时学生均应参加课程考核。学生应主动向课程所属系咨询重修考核相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从原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学期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30%以内且未有不及格课程的;

2.确有相应兴趣、爱好及专长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医疗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或已取得学籍但处于休学状态的;

2.跨学历层次或跨学制转专业的;

3.文史、理工和艺术跨科类转专业的;

4.专升本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不调整专业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学及转专业具体规定见《普通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及《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七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息时间超过六周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席教学活动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自愿申请休学的;

4.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5.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应予休学者,须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休学者复学,应于休学期限届满前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复学。1.因病休学者,必须到校医院(卫生所)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应予开除学籍者,取消复学资格;3.复学者,原则上根据其选课情况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4.复学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予以承认,在学生休学期间,培养计划发生变更时,应按变更后的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八章学业预警

第三十四条学业预警是加强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学校家长共同管理的模式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业预警工作的开展,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协作,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学业预警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1.单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6学分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4学分者;

2.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个学期仍有不合格课程者。

第三十六条每学期期初由各系根据学业成绩统计被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向学生提出书面预警,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对相关材料及时处理,建立档案留存。

第九章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七条因学习能力等原因无法跟上同年级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允许其自愿申请留(降)级。留(降)级的申请与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四周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后编入相同专业低年级的对应班级,按编入班级执行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对于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对于原正考不及格课程,应予重新学习;学生留(降)级前正考及格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留(降)级的学生,若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条留(降)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转入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毕业时按转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的课程超过40学分(含 40 学分)的;

2.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对违反校规校纪等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或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在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的总学分数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标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若提前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修读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学生毕业当年,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不及格课程或学分不够而达不到毕业条件的;

2.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六条主动申请退学或者因其他原因学校对其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学生,若未修读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修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了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1/4(含)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因课程不及格或学分不够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重修相关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因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可在处分解除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证、结业证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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